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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岁”现象:动辄贪污上百万元

点击数:   录入时间:2014年8月22日
在浙江、广东、海南等地采访了解到,在“80后”干部队伍中,有些人已是单位骨干、有的刚刚走上领导岗位,正值事业“黄金期”的他们被国家和社会寄予厚望。然而,受社会不良因素诱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存在漏洞和相关监管制度缺失等因素影响,职务犯罪低龄化现象日趋明显,屡见不鲜的干部贪腐“35岁”现象令人担忧。

“权钱”交易胆大妄为 贪腐年轻化惹人忧

1982年出生的郭鸣成曾担任杭州未来科技城(海创园)管委会规划建设局规划建设科副科长。虽级别不高,但权力却不小。他对项目的前期及规划管理辅助工作有很大“话语权”。他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并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今年初,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审理认定,郭鸣成受贿158万元,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1年。

记者从浙江省检察院获悉,郭鸣成利用职务便利,为项目承包人范某在承接、实施相关测绘工程过程中给予关照,多次非法收受范某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他还为张某在承接、实施相关选址论证报告业务过程中给予关照,多次非法收受张某所送财物。

“一个值得警惕的现象是,年轻干部贪腐正在迅猛增长,去年我们查办35岁以下干部贪污贿赂案件达291人,同比上升167%。”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表示,如何预防年轻干部职务犯罪是当前面临的新课题。

不仅浙江省,海南、广东等地近年来也查处了一批年轻干部。清华大学硕士毕业的肖明辉曾担任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副局长,负责单位工程项目招标工作时,收取工程款5%的“好处费”1611万元,多次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好处费’是行业内众人皆知的潜规则。”1980年出生的肖明辉表示,“我将违背法律和纪律的潜规则当成了主流,也干起了所谓‘见者有份’的勾当。”

多地检察机关介绍,从干部任用看,35岁一般是划分年轻干部的时间点,干部贪腐“35岁”现象凸显贪腐年轻化倾向,从已查处的35岁以下年轻干部贪腐案看,他们多为高学历、高智商人群,普遍思维活跃、敢想敢干,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业务骨干,但他们作案更贪婪、更大胆,贪污、挪用公款动辄上百万元,受贿中主动索贿的也不鲜见。

吴汉林是索贿干部的典型代表。中央纪委去年底通报称,1982年出生的吴汉林是广东省梅州市纪委原正科级纪律检查员、监察员,2012年在协助广东省纪委专案组调查涉案人广东梅县嘉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董事长房某过程中,利用监管漏洞,先后6次收受、索要房某贿赂共计1000余万元。目前,吴汉林已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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